水资源论证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直接从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或地下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下列情况可适用简易程序,填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① 利用已有机井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
② 取用当地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
③ 已有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利用原有机井新增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取用当地地表水年新增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
④ 建筑施工期临时取用地下水年取水量低于5万立方米的。
水利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2)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